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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审批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案说法学习

    发布时间:2021-03-16 09:05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升全局干部职工法治素养,畅通政府信息的申请和公开渠道,提高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回应企业群众关切。3月15日,法律顾问盈科(武汉)律所的张天琦律师为全体干部职工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张天琦律师开展云课堂普法宣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解读,主要讲解信息公开相关法律知识。
 会上张天琦律师以北京市海淀区一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为切入点,进行分析案情,介绍法院审理过程,针对案情争议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部门作出的被诉告知书是否合法,对外公开主体是哪个部门做出了律师点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所规范的义务主体,不仅包括“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也包括“及其部门”。从法条之上下文关系来看,该条是作为第十条规定的补充,而第十条又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可以这样理解,公开义务主体究竟是“政府”还是“部门”,需要以法律、法规确定的各自职责范围为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其中,人们尤其关心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只有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初次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通过此次学习,全局职工干部更清晰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也能更快解答群众使之能高效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避免行政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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