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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审批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

    发布时间:2021-02-26 15:34    浏览次数:
  春节假期结束,武昌区行政审批局提早谋划新一年的普宣传教育活动。2月22日,我局邀请法律顾问张天琦律师开展云课堂普法宣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解读,主要讲解信息公开相关法律知识。
  会上张天琦律师以河南郑州市一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为切入点,进行分析案情,介绍法院审理过程,针对案情争议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明确,区政府应否作出明确答复做出了律师点拨: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中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在判断信息公开申请中“内容描述”是否明确具体,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检索、查找到该政府信息时,要处理好群众习惯用语与法律专业术语之间的关系,只要申请中对内容描述和特征描述能够被理解和识别,不会发生歧义,可以进行查找检索,行政机关就不能以内容描述不明确不具体为由拒绝答复,更不能以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内容或者名称与申请中的内容描述不完全一致为由,不予提供。另外,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因此,只有在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具体,难以查找和检索时,行政机关才能启动补正程序,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补正,并且在申请人拒绝补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随着法治政府的建立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体现逐年增涨的特点,针对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也随之增多。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一方面,信息公开案件往往不直接触及真实的行政争议,而是当事人获取证据或者单纯希望给行政机关施压的手段,滥用申请权、诉权和信访化趋势明显;另一方面,信息公开案件也是行政机关败诉的隐患区,存在证据不充分,程序不规范,答复不准确等潜在问题。我局特组织此次学习培训,提升全局干部职工法治素养,畅通政府信息的申请和公开渠道,提高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回应企业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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