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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 检察官带你了解《民法典》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1-03-25 08:33    浏览次数:

今年的“三八”妇女节,青山区检察院与青山区妇联联合推出了网络视频普法课,青山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吕似竹受邀为大家讲述了《民法典》是如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为广大女同胞们送上了一份精致的“普法大礼包”! 

 

1、反对性骚扰与保护隐私权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明确禁止了一系列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这些细致的规定引导社会尊重女性个体的人格尊严,有利于预防与惩罚犯罪。 

2、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能够避免一方无辜负债。同时,通过强化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家庭中弱势群体实施倾斜性保护,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可以有效地保护妇女,维护其合法经济利益。 

3、设置居住权,有利于保护经济上弱势的女性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4、有关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是对妇女无酬劳动价值的承认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规定更有诚意地体现了社会对女性在人口再生产及家务劳动中的贡献与价值的尊重和认可。 

5、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保障了女性的家庭贡献。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方面,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两类。这一规定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强调了劳动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同样是对妇女在家庭中的投入的认可与保障。 

6、婚姻的撤销权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7、离婚冷静权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8、幼儿的抚养权: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女方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9、保留胎儿的继承权,也是保护妇女权利 

《民法典》第16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保留了胎儿的继承权,同时也是保护妇女的健康权、身体权、财产权等权利。 

10、反对家庭暴力 

《民法典》1079、1091条规定了反对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调解无效后,应当准许离婚,离婚后,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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