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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民法典知识普及 遗产继承

    发布时间:2021-03-25 08:21    浏览次数:
  口头遗嘱什么情况下有效呢?民法典规定,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才有效。
  肖某和前夫杨某生育了杨甲、杨乙、杨丙三个子女。杨丙夫妇有一个独子杨丁。2002年,肖某与李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3年底,肖某和李某购买了一套房产,杨丙和两位老人共同居住。
  2007年,李某、肖某与杨丁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杨丁对李某和肖某的生老死葬承担义务,对于李某和肖某的财产,杨丁享有全部的继承权。该协议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制作了公证书。
  2018年,肖某、李某相继去世。在病危前,两位老人邀请三名村干部现场见证,通过口头遗嘱指定房产为杨丁继承。
两位老人去世后,肖某的子女杨甲、杨乙要求继承房产。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最终应当由谁继承呢?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的赵燕莉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口头遗嘱效力得到支持的案例非常少见,原因之一在于法律对有效的口头遗嘱设置了较为严苛的前置条件:一是立遗嘱时必须处于“危急”状态;二是必须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同时在场;三是见证人必须是案件的非利害关系人。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中危急情况主要是指当事人已经濒临死亡或者生命面临随时死亡的危险。
本案中,肖某和李某都在有见证资格的见证人的见证下按照规范订立了口头遗嘱,且病危和去世前都属于面临危机情况,所以肖某和李某所订立的口头遗嘱真实有效。本案应当按照口头遗嘱处理继承人遗产继承,所以最终由杨丁继承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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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效力待定
  按照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消除后,不管其是否实际另立遗嘱,只要其具备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能力的,前面的口头遗嘱均失效;但若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遗嘱人为植物人等情况),则口头遗嘱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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