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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咚!您有一条新的普法微视频,请查收~

    发布时间:2022-12-01 19:26    浏览次数:
“硚口普法”系列微视频第二期来啦!
“硚口普法”系列微视频第一期推出后,获得热烈反响,大家纷纷表示这种有趣的普法视频多来一点!今天,“硚口普法”系列微视频为大家带来一期关于侵犯肖像权的法律知识点。
当你发现自己的照片被他人盗用并发布在社交平台,对方却以自己并未“用作盈利”为由拒绝删除照片,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维权呢?
【视频】
法律分析: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与人格尊严息息相关。《民法典》把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篇独立成章,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每个人“脸面”等外部形象的保护力度,适应了大数据时代、智能社会对肖像保护的需要。肖像权是自然人合法使用肖像的权利,在过去法律规定中,侵犯肖像权需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条件。为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益,《民法典》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详细视频内容见:https://mp.weixin.qq.com/s/RK1Q6Q0jdxRP-FPXc97E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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