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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便宜”,转身进“班房”
发布时间:2021-01-20 16:01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1-20 16:01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至3月间,曾某某多次在本区纸坊街道万豪世纪天街沃尔玛超市内盗窃超市商品。说起来,曾某的盗窃手法也很简单,就是通过撕毁价格标签,将商品藏在身上或者随身携带的包包内,或者在排队付款时趁收银员不注意,将未付款商品放在收银员的视线范围外,随后与付款的商品一同夹带出超市。曾某某购物后的一些反常的举动引起了超市工作人员的注意,在查看大量监控视频之后,确定了曾某某的盗窃嫌疑。2019年3月的一天,再次实施盗窃之后,正在为又一次得手而沾沾自喜的曾某某在超市门口被工作人员逮个正着,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找到了未付款的化妆品、小食品等商品。证据确凿之下,超市选择报警处理。
【调查与处理】
经过侦查发现,在2019年2月至3月,曾某某先后六次在沃尔玛超市盗窃,被盗物品均为超市在售的化妆品、内衣、小食品等小件易携带的商品。犯罪事实查清之后,曾某某盗窃一案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
经过审查本案的证据材料和讯问曾某某,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认为,虽然曾某某盗窃的物品总价值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标准,但其先后六次盗窃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审查完毕后,检察官结合曾某某如实供述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对其提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的量刑建议。区法院经审理之后采纳了上述量刑建议,对曾某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典型意义】
现实中,在商超购买商品随意调换标签、携带未结账的商品等行为并不少见,大多数人认为,只是随手拿几个东西应该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当前各大超市的监控基本做到了全覆盖,切勿为了贪图“小”便宜,以为盗窃的只是小商品,不值钱,就不会有事。莫要因“小”失“大”,给商家造成了损失,自己也身陷囹圄。
供稿来源: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至3月间,曾某某多次在本区纸坊街道万豪世纪天街沃尔玛超市内盗窃超市商品。说起来,曾某的盗窃手法也很简单,就是通过撕毁价格标签,将商品藏在身上或者随身携带的包包内,或者在排队付款时趁收银员不注意,将未付款商品放在收银员的视线范围外,随后与付款的商品一同夹带出超市。曾某某购物后的一些反常的举动引起了超市工作人员的注意,在查看大量监控视频之后,确定了曾某某的盗窃嫌疑。2019年3月的一天,再次实施盗窃之后,正在为又一次得手而沾沾自喜的曾某某在超市门口被工作人员逮个正着,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找到了未付款的化妆品、小食品等商品。证据确凿之下,超市选择报警处理。
【调查与处理】
经过侦查发现,在2019年2月至3月,曾某某先后六次在沃尔玛超市盗窃,被盗物品均为超市在售的化妆品、内衣、小食品等小件易携带的商品。犯罪事实查清之后,曾某某盗窃一案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
经过审查本案的证据材料和讯问曾某某,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认为,虽然曾某某盗窃的物品总价值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标准,但其先后六次盗窃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审查完毕后,检察官结合曾某某如实供述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对其提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的量刑建议。区法院经审理之后采纳了上述量刑建议,对曾某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典型意义】
现实中,在商超购买商品随意调换标签、携带未结账的商品等行为并不少见,大多数人认为,只是随手拿几个东西应该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当前各大超市的监控基本做到了全覆盖,切勿为了贪图“小”便宜,以为盗窃的只是小商品,不值钱,就不会有事。莫要因“小”失“大”,给商家造成了损失,自己也身陷囹圄。
供稿来源:江夏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