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主页 > 普法动态 > 江岸区 > 江岸区
【以案释法】房屋租赁起纠纷,矛盾化解看调解~

    发布时间:2021-08-12 16:12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武汉某商贸公司与武汉某连锁药房于2019年5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将某地413.52平方米房屋出租给药房,租期12年,起租期为2019年6月1日;租金每月6万元,免租期6个月。合同签订后,药房支付押金和租金共计15万元并如期使用租赁房屋。此后该药房未再缴纳租金。2020年商贸公司多次催收,双方分别于当年6月16日、9月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和《还款计划》,但药房仅在签订补充条款后分别支付2万元和1万元,此后一直拖欠租金。无奈之下商贸公司于2021年1月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房支付拖欠租金54万元,并解除前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江岸区法院将此案件委托给江岸区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药房和商贸公司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继续履行此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商贸公司减免药房欠缴租金四万元。
3、药房分四期支付给商贸公司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免后剩余的欠缴房屋租金五十万元整。协议金额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
协议达成后,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此后,调解员定期开展回访工作,督促分期支付按期履行。
【法律分析】
商贸公司坚决要求药房尽快全额支付拖欠租金,并解除合同;药房表明受疫情影响,目前公司资金不足,希望能暂缓缴纳租金,且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1.关于租金支付期限。
本案中,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出租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缴纳租金的时间;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支付租金期限,且租期超过一年,因此,药房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双方签订合同后,商贸公司交付租赁房屋已经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药房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是法定义务,如药房不履行义务,商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药房经营受疫情的影响是客观事实,药房表示:目前账户上没有足够的资金,希望可分期支付欠缴租金。而商贸公司则认为分期支付没有保障。
对此,调解员进行了解释:如商贸公司同意分期支付的方案,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有效的协议书与法院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此后药房未履行约定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药房资金不足,如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事,消耗时间和精力的同时此房屋也无法产生新的收益,因此分期付款是目前最合适的解决方式。
最终,商贸公司同意了分期支付的方案。
2.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
本案中,尽管药房未履行约定义务,商贸公司有权将合同解除,调解员仍劝说商贸公司不要解除合同。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去年疫情对各行各业都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对门面经营性行业的影响尤为严重,药房存在资金困难是可以理解的。
两家公司此前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长达12年,说明双方本来是希望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目前疫情防控形势较好,社会经济逐渐复苏,随着经营状况的改善,药房具备支付欠缴租金的能力。建议双方互谅互让,商贸公司给予药房恢复的机会和时间,药房也应尽快支付欠缴租金,履行合同中的相关义务。
经过充分沟通,商贸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动提出减免疫情封城期间部分租金。
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疫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然纠纷事实清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涉及金额较大,且当事双方均为民营企业,是疫后助力市场主体恢复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成功调解此纠纷,尤其是最终促成双方合同继续履行,对疫后优化营商环境有积极影响。
本案体现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优越性,通过诉调对接机制,不仅节省了诉讼成本,也更加便捷、高效地化解了纠纷;同时,调委会及时引导和协助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既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力,又依法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友情连接: | 中国普法网| 湖北司法行政| 湖北法治网| 武汉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