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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什么是危险作业罪?

    发布时间:2021-08-26 16:05    浏览次数:
【案例简介】
2021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驾校内开设加油点,私自对外销售汽油。案发时,执法部门在现场查获经改装的厢式货车一辆、加油机一台,其中车厢油罐内剩余汽油285升。经鉴定,张某某私自经营的汽油为95#车用汽油,属危险化学品,具有造成加油点周边人员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调查与处理】
 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1.及时汇报,主动介入。2021年5月6日,武汉市江岸区应急管理局将张某某擅自设置加油点储存经营汽油一案移送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并根据“两法衔接”工作要求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备案通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2日以张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考虑到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对侦查取证、指控犯罪等工作均无先例可循,为更加准确、全面地把握证据,确保日后批捕、起诉效果,承办人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介入该案。
2.听取案件,联席讨论。2021年5月19日,江岸区院指派承办人到公安机关听取案情及侦查情况。承办人了解现有证据情况后,认为证明本案存在现实危险的关键证据专业性较强,需向执法机关、行业专家请教核实,故邀请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在联席会上,应急管理部门认为张某某未经批准经营汽油具备非法性,且风险评估报告作出了汽油具有易燃易爆、易积聚静电、易流淌特征等结论,能够证明可能发生闪爆、火灾等重大事故;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非法加油点设在驾校内,周边有仓库、人行道,能够证明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危险;然而,承办人认为现实危险必须是客观且紧迫的、极有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危险,现有的行政处罚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虽能证明加油点的非法性和汽油的危险性,但结论未与案发现场实际相结合,现场究竟有哪些因素必然导致汽油发生闪爆、火灾事故,对哪些对象和范围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这些问题目前均无证据能直接证明,故构成危险作业罪的证据还需围绕存在现实危险进一步收集。
3.引导侦查,列出意见。2021年5月20日,在公安机关初步查证的基础上,向公安机关发出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针对案发现场存在的现实危险,要求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制作航拍图,调取或补强驾校负责人、加油工人、周边居民、社区干部等人员笔录,要反映出油罐存放点的周边环境、人员情况,加油操作是否规范、有无安全防护措施等,据此委托专家结合现场实际出具论证意见,以证明现场存在现实危险有哪几点、死亡或重伤范围覆盖到哪些区域;针对张某某经营汽油的具体行为,要求公安机关根据收款码及嫌疑人供述调取交易记录,查清进货渠道及销售对象;同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扣涉案物品、妥善处置危险作案工具、及时转换证据形式等。
二、审查起诉与出庭指控犯罪
2021年5月25日,承办人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张某某的案卷材料,得益于提前介入对案件和证据的了解,同月27日即对张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引导公安机关继续完善证据。
三、处理结果
2021年6月4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江岸区院审查起诉。2021年6月24日,江岸区院以张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9日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负责安全生产的相关执法部门、企事业单位代表、媒体记者等人员观摩了庭审现场。
2021年7月9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张某某当庭表示接受一审判决,不上诉。
【法律分析】
张某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现实危险性、危害后果严重性,构成危险作业罪:
1.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执法现场视频及照片,能够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擅自经营危险物品,且未经批准、未取得安全许可证。
2.根据现场勘验笔录、航拍图、专家论证意见,结合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张某某经营的非法加油点位于恒泽宜丰驾校内,毗邻城市道路、居民小区,有教练和学员在此处练车、吸烟等行为,极有可能因发动机点火、丢弃烟头、静电等因素形成火花,点燃汽油蒸气,发生闪爆事故;同时,由于该非法加油点的设备不安全、无从业资格未经培训的加油员操作不规范,极有可能造成汽油泄漏、流淌,出现大面积火灾事故。
3.根据风险评估报告,能够证明:即使按照查获的285升汽油残余量计算,一旦引发闪爆、火灾事故,其伤亡半径也覆盖到驾校部分训练场地、相邻的板房以及城市道路。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在人员密集的区域经营汽油这种危险物品,在未取得相关批准及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未经专业培训、无相关从业资质的员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危险作业罪。
【典型意义】
经营非法加油站点等危险作业行为极易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的规定,实现了对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国家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但目前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在具体个案中如何理解和认定“现实危险”,不仅困扰行政执法人员、侦查人员,对检察人员办案来说也是“摸着石头过河”,证据标准难以把握。
江岸区院在办理该案时,第一时间主动介入,并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召集相关单位集体分析研判案情,从不同专业角度听取各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问题的意见,汇总梳理后,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引导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对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如何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等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江岸区院在办案时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强化各单位协作配合,促使各方形成合力,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黑加油站点”等安全生产犯罪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给类似案件的办理起到了一定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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