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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遭遇人身损害索赔难,社区律师来帮忙
发布时间:2020-11-19 12:00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0-11-19 12:00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0日下午2:50许,刘某前往辖区某小学接孙子放学,正值学生放学期间,刘某准备进入学校,在校门口被学校保安拦住,保安告知其必须等学生离校后再进学校,双方发生争执。
刘某情绪激动强行要进入学校,在与保安相互拉扯中,刘某摔倒在地受伤。随后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发现刘某左肱骨骨外科颈及大结节骨折;左股骨颈骨折。
住院期间共花费3万余元,其中学校垫付1万元。待医院治疗完毕后,刘某到辖区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刘某所受损伤构成两个九级伤残。
2018年3月20日,刘某找到该学校负责人要求学校赔偿其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费、后期医疗费等费用,但是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争议焦点】
学校方不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有二:
1.刘某强行要闯入学校,保安因履行职责才导致刘某受伤
2.该保安是由安保公司劳务派遣而来,不属于学校职工
但刘某认为自己是在学校受的伤,学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务派遣员工致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调处结果】
学校听取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后,与安保公司进行了沟通,经多次协商,学校与安保公司同意共同承担刘某的合理医疗费用,学校、安保公司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力使用方式是由劳动派遣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将工作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而派遣的员工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产生劳动关系。
因此在遇到劳务派遣员工致害纠纷时,很容易出现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不愿担责的情况,给当事人维权带来很大困难。面对此种情形时,要厘清法律责任,确认赔偿主体,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