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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身份证被人冒用办理公司登记,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11-26 12:00    浏览次数:
【案件简介】
2017年9月20日,工商局接到刘某举报,称其在不知情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身份证办理了“武汉市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该公司登记。
“武汉市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均为“刘某”本人,黄某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结合对举报人刘某、委托代理人黄某的询问笔录,国税、地税、房管部门的调查核实情况及刘某本人出具的司法笔迹鉴定、公安局出具的刘某身份证遗失补办制作的说明,工商局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17年11月14日, 工商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作出撤销武汉市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同时,对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涉嫌骗取公司登记的代理行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本案共收集并采用4组证据材料:
1、公司登记住所核实材料。经查询武汉市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该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产权证明:武房权证“岸字第xxxxx号”,房屋所有权人“某某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房屋地址“江岸区香港路xxx号”,并提供了房屋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向武汉市房管局查证:“武房权证号岸字第xxxxx号”的房屋产权人为:某某,房屋坐落在江岸区新兴街xxx号;“江岸区香港路xxx号”的房屋产权人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并没有产权人为“某某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存在。
2、笔迹鉴定。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汉市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表》、《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处“刘某”签字与刘某本人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
3、身份证遗失补办证明。武汉市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据刘某本人反映,在此之前其身份证遗失,并于2015年5月12日在湖北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补办过身份证,湖北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出具了身份证制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4、询问(调查)笔录。工商局工作人员对武汉市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立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黄某”进行了2次询问(调查)笔录,黄某本人证明不认识刘某,该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材料及身份证均由他人提供,材料上所有签名均由黄某代签。
 “武汉市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均为刘某本人,结合以上4组证据材料,江岸区工商局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委托代理人黄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决定撤销“武汉市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本案定性准确,适用依据适当。
【法律分析】
近年来,因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企业登记的案件呈多发趋势,目前对这类案件的办理,法律法规没有程序性规定,工商系统也尚未制定规范性文件,全国各地正不断探索研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和多种路径来解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证据收集全面
 “武汉市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均为刘某本人;结合对举报人刘某、委托代理人黄某的询问笔录,房管部门的调查核实情况、笔迹鉴定及公安局出具的刘某身份证遗失补办制作的说明,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对违法行为纠正,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撤销公司登记”法律性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17)2号】:“依照行政许可法的上述规定,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工商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撤销纠正的决定,维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结合运用
经过对该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武汉市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的虚假材料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纠正,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决定。同时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提交虚假材料的代理行为人黄某导入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处理。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两者结合起来运用,一方面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及时纠正,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让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典型意义】
 随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身份证被冒用和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登记引发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呈多发趋势,甚至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
目前主要是以法院判决撤销登记的司法程序为主,虽然《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中都有关于“撤销”的规定,但对于“如何撤销”、迟迟没有出台相应的撤销程序;对于“撤销登记”程序是按《行政处罚法》还是按《行政许可法》,还存在不同的意见,全国各地办理撤销登记仍处于探索研究阶段。
大部分人对于个人的身份信息的保管缺乏意识,随意借用他人;也没有对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特定用途的标注,随意公开身份证照片;甚至连身份证原件也因缺乏妥善保管,导致遗失。同时公民身份证遗失,到公安系统补办手续后,该信息只能在公安系统内部查询到,已遗失的身份证仍然可以办理各类相关业务或事项,信息共享滞后导致身份证被冒用现象不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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