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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鱼竿伸出窗台,阴阳隔断所爱
发布时间:2020-11-12 12:01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0-11-12 12:01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甲与乙系恋人关系,乙有身孕,两人准备结婚。2012年8月2日22时许,两人在乙租住的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二路花莲里某房屋内清理鱼竿等杂物准备搬家至结婚新房。
甲将鱼竿伸出阳台时,触碰到楼房外110千伏澳西公线13#-14#段的高压电线,导致甲死亡,乙被高压电弧灼伤。经鉴定部门鉴定,认定甲因遭受高压电击及电烧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认定乙受伤伤残程度为八级。
2013年2月8日,两人之子丙出生。乙租住的房屋系房东于2002年1月购买的商品房。事故高压线路是1987年建成投运,投运后线路走向未发生变更,由供电公司管理经营。供电公司在事故发生地房屋楼梯口设置有温馨提示牌,主要写明:贵户上方为高压电力线路,请沿线群众保持与高压线路规定的安全距离,110千伏安全距离为5米。
经法院现场勘验测量,事故电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11米,事故发生地三楼阳台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8米,同栋顶楼窗口与事故电线水平距离为5.3米,事故发生地三楼阳台与事故电线倾斜直线距离为6.2米。乙在租住上述房屋期间,于2011年5月左右,将该房屋内的无烟灶台拆除,使得房屋与阳台连通。甲的近亲属及乙分别起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法院立两案予以审理。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供电公司赔偿甲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丙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4,981元。另案判决供电公司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4,260.60元。
供电公司认为涉案房屋的开发商、房东均存在过错,应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故对两案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高压作业由于具有超出一般程度的危险性,即使高度谨慎负责,仍可能产生致人损害的后果,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配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不存在受害人故意及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电力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时,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供电公司系事故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甲并非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对周边环境不够熟悉,且事故发生在晚上22时许,夜间目视范围有限,降低了甲发现并警惕高压电线的可能性,甲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无故意且无过失,不能免除或减轻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在甲的案件中,供电公司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乙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租住时间较长,对周边环境较为熟悉,且在租住该房屋期间,将房屋内的无烟灶台拆除,使得事故发生地不再是封闭的环境,成为开放的空间,鱼竿可以从无烟灶台拆除部位伸出屋外,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法院酌定其自担10%的责任。在乙的案件中,可减轻供电公司10%的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认为涉案房屋的开发商、房东均存在过错,但其是否存在过错不是应否减轻电力设施经营者责任的法定事由,故对供电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公布《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冲突。”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及司法实践的展开,高压触电致害案件的审理模式趋显明朗。
第一,高压触电致害案件赔偿的责任主体。高压的“经营者”,通常是指高压电能的经营者,即供电公司,其拥有高压电线路的运行支配权并享受运行利益,应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第二,高压触电致害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应准确分配举证责任及认定免责事由。与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的通说对照,在无过错责任下,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即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受害人需要就上述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而对经营者主观上有过错不负举证责任。经营者免责事由有两个: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经营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
所以经营者的举证责任有两个方向,一是直接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系故意或有过失,从而免除或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二是通过证明经营者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从而证明受害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有过错,以此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经营者应以谨慎的态度,对高压电线设备进行管理,尤其在高压触电事故易发生地,应采取架设高压电警示标志、安装防护网、整改等措施,将猛如虎的高压关在笼子里。群众在高压电线设备附近活动时,应抱以高度的警惕,避免类似本案悲剧的事故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