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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分析外卖骑手送餐引发交通事故维权“三难”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21-12-17 09:00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12-17 09:00 浏览次数:次
近年来,随着美团、饿了么等网络外卖配送平台迅猛发展,外卖骑手群体日渐庞大。据统计,我国目前有外卖骑手700多万,每年因骑手送餐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不断攀升,成为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新的“增长点”。2019年以来,区法院共受理30余件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经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审理中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骑手法律意识欠缺,导致事故发生后举证难。外卖骑手准入门槛低,入职培训不足,很多外卖骑手缺乏安全意识导致事故频发,发生事故后又因法律意识淡薄致后期维权难。很多外卖骑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知道及时留存送餐记录、事故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证据,未能及时报案报险,甚至有些外卖骑手因驾驶的是摩托车而非电动车,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配送交通工具须为非机动车的约定无法向保险公司维权。
二是涉案主体复杂,责任主体明确难。外卖骑手目前来源主要有“自营”“专职”和“众包”三种。“自营骑手”指直接与如美团和饿了么等外卖平台签署劳动合同获得配送资格的骑手,因为涉及到外卖平台的法律风险,这种类型的骑手范围较少;“专职骑手”指由与外卖平台签订劳务协议的劳务公司雇佣的专职骑手;“众包骑手”指以个人方式参与平台配送,按单赚钱、自配保险的兼职骑手;后面两类骑手一般都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一旦引发交通事故纠纷,涉及骑手、劳务公司、平台公司及保险公司等多个主体,外卖平台和劳务公司往往会互相推诿责任,否认与骑手存在用工、劳务关系,给厘清责任主体关系带来难度。
三是保险覆盖不足,获得赔偿权益难。目前外卖平台为外卖骑手购买的保险主要表现为雇主责任险,外卖平台从骑手每日的首单运费中抽取1至3元购买保险,保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但保险范围比较有限,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单纯保险赔偿款难以全面覆盖骑手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而实践中,外卖平台公司具有市场优势地位,其与劳务公司签订协议时往往会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和风险,应诉时也只承认其属于信息发布公司。很多劳务公司发生事故时无法联系,或即使联系上也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建议:
一是提高外卖骑手准入门槛,加强对外卖骑手的培训与监管。首先要求外卖骑手完善个人信息,进行个人健康证明上传等。同时,要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定期对外卖骑手进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安全法规、法律小常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维权等。同时,对于外卖骑手在驾驶过程中进行抢单、打电话、逆行、闯红灯等不遵守交通安全的行为加强监管,并进行处罚,从源头上降低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
二是加强对外卖平台和代理商的监管,建立责任保证金制度。一方面,规范合同签订形式,整治外卖平台、劳务公司、外卖骑手之间签订格式合同或不签订合同的形式,同时尽量在合同中厘清各方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界线;另一方面,要健全外卖平台、劳务公司的基本信息,并建立责任保险金制度,要求外卖平台、劳务公司交纳一定责任保险金,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法联系到相应的外卖平台、劳务公司或拒绝、无力承担责任等情形。
三是健全对外卖骑手的救济保障,加大保险理赔力度。建议保监会等职能监管部门鉴于外卖骑手行业引发的大量事故,参照机动车交强险的制度,出台针对外卖行业的保险品种,加大对外卖骑手案件中伤者的赔偿和保障力度,例如拓宽理赔范围、提高保险额度等,避免骑手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致贫、返贫。(江汉法院供稿)
一是骑手法律意识欠缺,导致事故发生后举证难。外卖骑手准入门槛低,入职培训不足,很多外卖骑手缺乏安全意识导致事故频发,发生事故后又因法律意识淡薄致后期维权难。很多外卖骑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知道及时留存送餐记录、事故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证据,未能及时报案报险,甚至有些外卖骑手因驾驶的是摩托车而非电动车,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配送交通工具须为非机动车的约定无法向保险公司维权。
二是涉案主体复杂,责任主体明确难。外卖骑手目前来源主要有“自营”“专职”和“众包”三种。“自营骑手”指直接与如美团和饿了么等外卖平台签署劳动合同获得配送资格的骑手,因为涉及到外卖平台的法律风险,这种类型的骑手范围较少;“专职骑手”指由与外卖平台签订劳务协议的劳务公司雇佣的专职骑手;“众包骑手”指以个人方式参与平台配送,按单赚钱、自配保险的兼职骑手;后面两类骑手一般都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一旦引发交通事故纠纷,涉及骑手、劳务公司、平台公司及保险公司等多个主体,外卖平台和劳务公司往往会互相推诿责任,否认与骑手存在用工、劳务关系,给厘清责任主体关系带来难度。
三是保险覆盖不足,获得赔偿权益难。目前外卖平台为外卖骑手购买的保险主要表现为雇主责任险,外卖平台从骑手每日的首单运费中抽取1至3元购买保险,保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但保险范围比较有限,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单纯保险赔偿款难以全面覆盖骑手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而实践中,外卖平台公司具有市场优势地位,其与劳务公司签订协议时往往会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和风险,应诉时也只承认其属于信息发布公司。很多劳务公司发生事故时无法联系,或即使联系上也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建议:
一是提高外卖骑手准入门槛,加强对外卖骑手的培训与监管。首先要求外卖骑手完善个人信息,进行个人健康证明上传等。同时,要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定期对外卖骑手进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安全法规、法律小常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维权等。同时,对于外卖骑手在驾驶过程中进行抢单、打电话、逆行、闯红灯等不遵守交通安全的行为加强监管,并进行处罚,从源头上降低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
二是加强对外卖平台和代理商的监管,建立责任保证金制度。一方面,规范合同签订形式,整治外卖平台、劳务公司、外卖骑手之间签订格式合同或不签订合同的形式,同时尽量在合同中厘清各方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界线;另一方面,要健全外卖平台、劳务公司的基本信息,并建立责任保险金制度,要求外卖平台、劳务公司交纳一定责任保险金,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法联系到相应的外卖平台、劳务公司或拒绝、无力承担责任等情形。
三是健全对外卖骑手的救济保障,加大保险理赔力度。建议保监会等职能监管部门鉴于外卖骑手行业引发的大量事故,参照机动车交强险的制度,出台针对外卖行业的保险品种,加大对外卖骑手案件中伤者的赔偿和保障力度,例如拓宽理赔范围、提高保险额度等,避免骑手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致贫、返贫。(江汉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