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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街开展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知识讲座
发布时间:2019-01-25 08:55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9-01-25 08:55 浏览次数:次
得到放心的医疗服务是广大市民一直所期盼的,国务院新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到底有哪些重点内容呢?11月17日上午,前进司法所专门邀请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彭仁高律师在街会议厅为大家做了专业的解读。街工委办事处的领导、机关党员干部、社区群干及居民群众40余人参加了学习。
彭仁高律师首先给大家介绍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立法背景,早在2002年国务院就颁布并施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旧的条例逐渐不敷使用,2018年10月1日,我们迎来了现在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如果遇到医疗纠纷或是争议时该如何处理呢?彭律师从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两方面给大家做了介绍。
在医疗纠纷的预防方面,为了更好的维护患者的权益,彭律师重点给大家圈出了“告知”和“书面同意”两个词。在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时候,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方面,彭律师向大家指出了“自行协商”、“调解”、“民事诉讼”三大途径,重点介绍了兼具和谐、便捷两大优势“人民调解”这一方式。在发生医疗纠纷之后,由医患双方都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为了解决医疗和法律方面的专业问题,《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此外,彭律师还向大家介绍了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在病历的复制、保管、封存以及在发生纠纷的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的实物在封存、保管、启封等环节上有何要求。
讲座中与会同志听得积极认真,有的同志还提出了平时的疑问,彭律师和大家一起做了交流和探讨。此次讲座充分调动了前进街干部群众学习处理医疗纠纷法律知识的兴趣,为维护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辖区经济社会健康和谐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