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主页 > 普法动态 > 汉阳区 > 汉阳区
【以案释法】物件脱落伤人了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1-07-30 09:14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邱某某系武汉市某社区X号2楼房屋所有权人,左某、陈某系该房屋承租人。2018年4月26日晚,张某某在X号1楼门口玩耍时,2楼左某、陈某租住房屋窗户玻璃坠落将其砸伤,伤后入武汉市儿童医院治疗。张某某支出检查费、医药费等共计3523.08元。现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邱某某、左某、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调查与处理】
    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审理认为,邱某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尤其在房屋年久失修的情况下,对房屋应有管理、修缮义务,因其疏于管理维修,致使窗户玻璃脱落砸伤他人,应承担主要的损害赔偿责任。左某、陈某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对房屋应当尽到最大限度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两人入住时即已知道房屋设施陈旧的状况,在使用中更应注重并及时提示邱某某进行修缮,应承担次要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不仅明确了在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上,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有过错有责任”,同时也意味着,侵权行为人应负的责任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即“有多大过错,承担多大责任”。本案中,案涉房屋的窗户玻璃坠落,造成第三人受伤,出租人邱某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左某、陈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显然对该损害结果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何确定二者承担的责任比例是本案需要斟酌的焦点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在确定二者的责任承担比例关系时,应当以双方所具有的法定和约定义务为基础。本案中,邱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和修缮义务人,应当保证窗户玻璃的安全使用,其无证据证明承租人左某、陈某实施了使得窗户玻璃坠落的不当使用行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左某、陈某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本就负有注意窗户玻璃不稳定等现象的义务,且两人入住时即已知道房屋设施陈旧的状况,在使用中更应注重并及时提示邱某某进行修缮,但两人就此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也存在过错,在本案中应承担次要责任。
    【典型意义】
    一方面,普及了建筑物脱落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均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均应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引导广大群众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业主需要特别注意门窗等用品,定期进行检修,一旦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更换,不要在阳台外沿的地方摆放花盆或者拖把等各种悬挂物。

 

友情连接: | 中国普法网| 湖北司法行政| 湖北法治网| 武汉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