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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还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一定导致行政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21-07-09 09:43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7-09 09:43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2016年原告姜某的房屋拆迁,与被告某区城区改造更新局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其后,原告获悉还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认为还建房未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为此,姜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某区城更局与原告姜某签订的《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调查与处理】
法院受理后,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行政协议进行了审查,确认被诉《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合约性、合法性。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协议无效原因是否成立?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主要是审查被诉协议的合约性和合法性。
从合约性角度而言,被诉协议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双方无争议,故协议的合约性不存在问题。
从合法性角度而言,虽然协议约定的安置房源系未经规划审批的建筑,被告将此违法建设作为安置房源,明显构成重大违法的情形,故该协议不合法,双方签订的被诉协议本应认定为无效,但由于案涉工程已在庭审前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案涉工程违法的因素已经消除,因此行政协议无效原因已经消除。
【典型意义】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安置房源的建设手续可能存在瑕疵,但本案中安置房源开发商在庭审前补办了相应建设手续,房屋建设状态已经合法,因此违法事由已经消除。本案主要解释了行政协议无效原因在庭审前已经消除的,不应认定行政协议无效。
2016年原告姜某的房屋拆迁,与被告某区城区改造更新局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其后,原告获悉还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认为还建房未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为此,姜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某区城更局与原告姜某签订的《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调查与处理】
法院受理后,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行政协议进行了审查,确认被诉《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合约性、合法性。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协议无效原因是否成立?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主要是审查被诉协议的合约性和合法性。
从合约性角度而言,被诉协议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双方无争议,故协议的合约性不存在问题。
从合法性角度而言,虽然协议约定的安置房源系未经规划审批的建筑,被告将此违法建设作为安置房源,明显构成重大违法的情形,故该协议不合法,双方签订的被诉协议本应认定为无效,但由于案涉工程已在庭审前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案涉工程违法的因素已经消除,因此行政协议无效原因已经消除。
【典型意义】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安置房源的建设手续可能存在瑕疵,但本案中安置房源开发商在庭审前补办了相应建设手续,房屋建设状态已经合法,因此违法事由已经消除。本案主要解释了行政协议无效原因在庭审前已经消除的,不应认定行政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