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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居住权”条款 解除老人房产过户后顾之忧

    发布时间:2020-10-26 08:51    浏览次数:

 

 

 

巧用“居住权”条款

 

 

解除老人房产过户后顾之忧

 

 

案例:

 

  刘老先生夫妻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刘老先生一家三口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老俩口的独生子小刘今年三十好几了,最近好不容易处了一个对象,双方都比较满意,打算结婚,不过女方家提出一个条件,就是刘老先生名下的房产必须过户给小刘,女方才同意去领证。为了儿子的终身幸福,刘老先生夫妻俩也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小刘,但是老俩口也担心,今后与儿子媳妇产生了矛盾,房子过户给了儿子,万一被赶出家门怎么办?在纠结中,刘老先生找社区律师咨询,看有没有即能让儿子顺利结婚,又能保障老俩口今后居住权益的办法。

 

 

 

 

 

 

 

 

律师建议:

 

  洲头社区律师程欣了解情况后,告诉刘老先生,他们夫妻俩的顾虑,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的规定,就能完美地解决。

  程欣律师建议刘老先生夫妻可以与小刘签订房产赠与协议,将房屋赠与给小刘。与此同时,双方另行签订一份“居住权”合同,约定刘老先生夫妻二人享有该房屋的终身“居住权”,居住权合同中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签订后,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样即能将房屋过户给小刘,又保障了刘老先生夫妻今后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权利,使老人过户房产没有后顾之忧。

 

 

 

 

 

 

 

 

《民法典》说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四章居住权是以往没有的一个全新章节。明确了居住权以满足生活需要为目的,其目的在于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例如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居住权益的保护。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设立居住权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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