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信息公告
-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市“民法典宣传月” 活动的
- ·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守法普法工作要点》 的通知
- ·关于报送2024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和领导干部学法清
- ·关于推进落实《“1名村(居)法律顾问+ N名法律
- ·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年
- ·关于开展2023年度武汉市十大普法主题 活动评选工
-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市民法典主题宣传 活动的通
- ·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守法普法工作要点》 的通知
-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市司
-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市司
-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市司
- ·关于报送2022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 ·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和全省“民主法治 示范村(
- ·关于印发《关于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 培
- · 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守法普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庭审+讲座 汉阳法院“3•15”助力消费者理性维权
发布时间:2019-03-26 09:17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9-03-26 09:17 浏览次数:次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汉阳法院在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桥所消费纠纷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两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通过公开审理宣判,向消费者提供理性维权指导意见。
庭审现场
周某在汉阳某连锁超市的两个分店购物,各购买了该超市自持品牌并委托生产的一把餐勺和一柄餐刀,购买后,周某发现两个产品的生产日期均系后来加贴在产品标识上的,周某认为该超市欺诈消费者,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超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赔偿500元。考虑该两案标的相同、事实相似,汉阳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并于3月15日下午在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桥所消费纠纷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二十余名工作人员在场旁听。经过庭审查明事实,汉阳法院民事速裁审判团队黄玮法官在向原被告双方进行释法后,当庭对两案进行宣判。法官认为,此两案中,被告超市并未使原告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不构成欺诈,不适用买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被告超市加贴生产日期与原始日期不一致,确属瑕疵,给消费者带来了财产损失,原告应将涉案商品退还,被告超市将购物款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交通费损失。
现场讲座
庭后,法官就在巡回法庭开展了一次讲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对消费者的保护原则以及法院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类案件的审理依据等进行了讲解,并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日常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