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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杯换盏之前,这个法律问题必须了解

    发布时间:2023-10-10 10:58    浏览次数:
       聚餐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情谊的社会交往行为,但若饮酒过量,原本热闹的相聚也有可能造成悲剧。近日,洪山区青菱司法所和白沙洲市场派出所共同调解了一起聚餐饮酒导致同饮者死亡引发赔偿的案件。

        10月9日国庆假期结束后,因多日不见,赵某约上好友李某、孙某、周某、钱某一同前往洪山区青菱街某大排档聚餐饮酒。聚餐过程中,赵某连饮数杯白酒。当晚凌晨左右,大家发现赵某坐姿不稳、神志不清、意识模糊,在采取掐人中等急救措施无效后,便立即将赵某送到了附近的医院,但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家属与4位同饮者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后赵某家属找到青菱司法所就赔偿问题申请调解。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立即先向派出所了解调查勘验情况,并查看了法医报告。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4位同饮者对赵某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赵某家属认为彭某等作为共同饮酒者,大概率有劝酒行为,且他们在发现赵某大量饮酒后未尽到劝止义务,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而李某等则认为聚餐饮酒行为是自发自愿行为,当晚赵某出现异常反应时他们也采取了紧急措施,且将其送往医院,已经尽到注意义务,所以不应对赵某死亡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聚餐饮酒过程中漠视自身安全及酒量,过量饮酒以致死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酒局同饮者,李某等未及时停止劝酒、阻止赵某饮酒,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赵某的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0月12日,经过两天两夜多轮调解沟通,矛盾双方认识到了各方过错。调解员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并结合《民法典》中关于死亡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条款,给出了调解方案:死者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等四位同饮者负次要责任,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按侵权责任大小承担赔偿比例,赵某家属和同饮者均表示接受。

        聚餐饮酒本是情感的交流,但不加控制的饮酒就会酿成严重后果。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时,要注意自我保护,控制酒量,保护自身安全;聚餐组织者和同桌喝酒者也要注意对共饮者尽到提醒、照顾和保障安全的义务,既是对酒友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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