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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下调天然气表数值,餐馆老板犯盗窃罪被判三年
发布时间:2020-01-08 21:11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0-01-08 21:11 浏览次数:次
王某(化姓)在武汉经营连锁餐馆,为了降低成本,多次伙同他人调低餐馆天然气表数值,盗窃价值约10万余元天然气。近日,王某被洪山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5月,王某在一次餐饮行业的聚会上认识了熊某。熊某是武汉市天然气公司职工,负责汉口燃气管线的运行调度,他向王某表示,自己能够调低天然气表数据,而且保证不会被发现。
2017年9月,王某位于洪山区的南湖分店经营情况不太好,为了减少餐馆开支,他主动联系熊某到店里见面,并与熊某商定,由熊某负责调低餐馆的天然气表数据,王某按照调低的天然气市场价减半支付给熊某作为报酬。
从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熊某几乎每个月都赶在天然气公司抄表员上门前,到王某的餐馆调低天然气表数据。每次下调天然气表数据后,熊某将调表前后的数值发给王某,王某安排餐馆会计张某(化姓)将报酬打到熊某指定银行账户。每月餐馆调表后少支出的钱,由餐馆的三个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会计张某的老婆也是这家餐馆的股东,为了能多分红,张某在明知是盗窃天然气所得的情况下,依然将盗窃钱款按约定方式进行转账分配。
2018年9月,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开始对所有的工商业燃气表的表显数据进行远程监控,发现有几个燃气表数据异常,出现后一个小时的计数比前一小时的计数还要小的情况,对比监控数据和燃气使用数据,得知有用户调小天然气表计量记录,偷盗天然气。
2019年3月,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约有10户天然气用户存在偷盗天然气的情况,而王某的南湖分店就在其中。截至案发,王某与熊某等共计作案18起,合谋盗窃天然气3万余立方米,价值10万余元。
基于王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张某也具有自首情节,二人积极与天然气公司协商补缴盗窃的燃气费用、赔偿经济损失。
近日,洪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千元。
(熊某等人均已被逮捕,另案处理)
供稿单位:洪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