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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野树”不要挖,判刑罚款把你抓

    发布时间:2022-06-23 10:03    浏览次数:

偏僻小路边,“野树”无人看管,拔几棵换钱应该没事?谁知这是防洪林,后果很严重。6月14日上午,做客长江日报“周二之约”直播“环境保护与湿地保护”专场,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刘小克法官以案说法,为围观群众讲解环保法律知识。

两年前,汉川无业人员李某途经武汉东西湖区惠安大道附近一小路时,发现路边一排排水杉树长势喜人,无人看管。回去后,李某与朋友商量决定将这些“野树”挖走卖钱。随后,他雇了3名工人,于某天上午8时来到这条小路,先将路边的水杉树砍倒,再用挖机将切好的木材搬到货车上,送到汉川市一木材厂销售。

当天下午4时,李某正带着人将盗伐的水杉树装车,被附近走马岭林业管理站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一边上前制止,一边报了警。

警方很快将李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伐的水杉树原木段共计239筒,总体积为14.886立方米,为防洪用沟渠林木,属走马岭街道办事处所有的国有林木。

受理该案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14.886立方米,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且妨害防汛抗洪工作,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刘小克法官告诉长江日报记者,本案的案发地点系汉江东西湖段沿岸区域,被盗伐的水杉系防洪用沟渠林木。李某为谋取一己私利盗伐林木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林业资源和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也妨害了汉江流域的防汛抗洪工作,留下了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杨静)

【编辑:邓腊秀】

来源: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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