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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要拆迁补偿款,签订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法院:无效!

    发布时间:2022-04-29 09:00    浏览次数:

被告祁某、李某为获得超出法律、法规及当地政策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利益,与原告满某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满某协助被告祁某、李某进行起诉、投诉、上访等行为,且约定将病重的祁某某(被告祁某之父、李某之夫)交给政府赡养,直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再接回家,不得中途接回家里。导致祁某某因病去世后九个多月,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方下葬。之后,原告满某向被告祁某、李某主张合同权益,被告祁某、李某以拆迁补偿所得未达合同约定标准为由而拒绝。原告满某向东西湖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祁某、李某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满某支付服务款9万元。

 

本案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原告满某与被告李某、祁某签订的《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应为无效。判决驳回原告满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

 

承办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该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原告满某在与被告祁某、李某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由满某全权决定拆迁补偿协商事宜,为获得经济利益,不惜牺牲重病家属的生命健康,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违背了《民法典》中关于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孝敬父母、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公序良俗。东西湖法院依照公序良俗原则处理了该起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是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裁判的典型案例,在金钱价值面前通过法律指引了更为重要的亲情,切实引导和保障了正确的价值取向,具有示范和典型意义。



来源:东西湖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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