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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槌说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发布时间:2022-03-02 14:44    浏览次数:
 

案例一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某与汪某某赔偿一案,武汉海事法院作出(2014)武海法事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许某某赔偿汪某某损失158万元及利息。因被告人许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汪某某遂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将其名下的“豫驻货XXXX”轮船以15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连某某,为防止售船款被法院冻结,被告人许某某要求连某某将154万元转入其借用的他人账户,后该款项被被告人许某某个人使用。

 

 

02

裁判结果

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司法制度,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对被告人许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
 



 

03

基本案情

自诉人操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9月29日,本院判决操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并对双方履行义务作出判决。自诉人操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告人陈某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中包括交付鄂A7XXX3号白色凯迪拉克牌小轿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不露面、不理会的方式拒不交付登记其名下并控制的鄂A7XXX3号白色凯迪拉克牌小轿车,致使车管所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执行局无法执行。

 

04

裁判结果

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鄂A7XXX3号白色凯迪拉克牌小轿车,致使该项判决无法执行,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司法制度,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05

案例点评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义务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采取转移财产或者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行,它直接对抗人民法院民商事裁判或者行政裁判的强制执行权,藐视法庭裁判的权威即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力,并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严惩。

06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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