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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15 09:19 浏览次数:次
一
基本案情
武汉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将被告人秦某某诉至本院,本院判处秦某某偿还该公司货款本金65,000元及逾期利息。2015年11月25日,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30日,本院扣押了秦某某的鄂AFXXXX号大众途观牌小型普通客车,并将执行裁定书送达给了被告人秦某某。
2017年8月14日晚1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伙同他人至某修理厂将被本院扣押的鄂AFXXXX号大众途观牌小型普通客车开走自行使用。
图片来自网络
二
裁判结果
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明知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扣押,却故意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干扰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
案例点评
一直以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它不仅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不是犯罪,实际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措施,即具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