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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11 10:45 浏览次数:次
01
被告人朱某某、陈某和刘某系朋友关系。刘某为某涉黑经济体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工程款收付、高利放贷等组织核心工作。2019年,被告人朱某某将其房屋租赁给刘某,刘某于2019年6月底将银行流水等涉案证据藏匿于该房间保险柜内。2019年7月16日,刘某潜逃出境。同日,该涉黑经济体被公安机关调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副总经理陈某、员工王某某等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朱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仍按照刘某微信语音电话的指示将租赁房屋内的保险柜钥匙交给被告人陈某,由被告人陈某将保险柜内涉案证据邮寄至境外。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明知该涉黑经济体公司被公安机关调查、刘某潜逃境外,仍按照刘某的指使,通过顺丰速运将上述涉案材料共计4.2kg邮寄至刘某提供的接收地址,逃避侦查。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宁波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1月9日,丁某某等人因犯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本院依法判处,上述涉案材料至今未到案。
02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陈某帮助犯罪嫌疑人将涉案证据邮寄至境外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搜集,情节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某、陈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03
帮助毁灭证据罪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两名被告人明知刘某及其公司已被公安机关调查,仍帮助刘某将涉案证据邮寄至境外,帮助刘某毁灭证据。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造成极大的影响,不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惩治犯罪,应予严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