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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16 16:28 浏览次数:次
近日,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撤销监护权案件。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东西湖法院受理的首例由民政局提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有效保障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胡某某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某酒店产下一名男婴,因害怕家人发现且担心自己无力抚养,便将男婴丢弃在酒店阳台垃圾桶旁,被酒店保安巡逻发现并报警。经DNA比对,确定胡某某为该男婴的生物学母亲,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现该男婴的生物学父亲不详,胡某某及男婴的近亲属均不愿担任监护人。
为最大限度维护该男婴的合法权益,东西湖区民政局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胡某某的监护人资格。东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现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因其遗弃男婴,严重侵害了该男婴的生命权,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依法撤销胡某某监护人资格。因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愿意担任该男婴的监护人,根据区民政局申请,法院依法指定东西湖区民政局为该名男婴的监护人。
监护权是权利也是义务,天然的监护权并非永久有效。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该依法保障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管理教育好被监护人。若未能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规定,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等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民政部门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关,是家庭监护和社会监护的重要补充,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社会各界要协同合作,共同发力,构筑起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固屏障。
来源: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