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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6 11:02 浏览次数:次
8月以来,东西湖区交通大队民警通过多日的视频侦查和数据研判,初步判断一台号牌为鄂AX247学的教练车有套牌嫌疑。
在锁定嫌疑车辆后,大队三中队副中队长聂勇波于8月12日下午组织警力前往位于东西湖区奥园东路的天湖驾校,将该车依法查获,当场在该车后备箱查获教练车号牌一副。经查,该车实际号牌为鄂A7P3W1,该驾校为图方便,私自对车辆进行了改装,并使用其他教练车车牌从事驾校运营。
在铁的证据面前,该驾校教练黄某对自己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民警依法对机动车进行了暂扣,黄某依法受到了行政罚款5000,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通过对该驾校其他车辆的检查,民警还查获了2台已达报废标准的教练车,责令该驾校对车辆就地报废。
东西湖区交通大队民警通过视频巡查发现,在金银湖片区路段有教练车未按指定路线、时间组织学员进行驾驶学习。8月13日,大队三中队中队长梅占兵带领警力对该区域进行巡查,发现一辆号牌为鄂AL670学的教练车正在进行驾考练习,当即示意该车靠边停车进行检查。正在民警进行询问时,停靠在路边的一台小车上下来一人,称自己是这2名学员的驾考教练。原来,正在行驶的教练车上根本没有教练,乃是2名学员单独驾车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教练车的交通违法,与普通机动车处罚标准一样,均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教练员的违法行为会影响到学员的驾驶素质,无形中会给学员带来错误的示范,作为驾校教练员,应以身作则,更加严格遵守的遵守各项交通法规,为广大驾校学员做好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