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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1 17:30 浏览次数:次
8月4日上午,在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区法院、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长江水利委员会等多部门和人民监督员的共同监督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刘某某将成鱼18.8千克、幼鱼4万余尾放流至长江府河流域,以修复水生态环境。
2021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刘某某在明知府河水域已进入禁渔期的情况下,仍使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其行为破坏长江府河水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此案的审查过程中,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释法说理,使刘某某深刻认识到其电捕鱼的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捕获的鱼,还会导致电流波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干扰鱼类繁殖、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等危害。
刘某某认罪认罚,表示愿意积极履行生态修复措施。经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应在长江府河流域放流成鱼18.8千克、幼鱼14479尾。刘某某主动购买了成鱼18.8千克、幼鱼4万余尾进行增殖放流,发挥了较好的生态修复作用。
“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天用实际行动来弥补过错,希望其他人以我为戒,增强法律意识,共同保护长江水系的环境资源。”在放鱼现场,刘某某深表歉意。
案发水域府河系长江武汉段一级支流,长江武汉段鱼类资源十分丰富,是长江流域重要经济鱼类产卵场的主要分布水域。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对非法捕捞行为的再次警示,也是对长江流域生态资源保护的有力措施。
受邀参加活动的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刘故珍深有感触地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让当事人参与到增殖放流活动中,有利于当事人改过自新,很好地发挥了办理一案、警醒一片的效果。”
承办检察官表示,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深化落实绿水青山理念,扎实推进检察机关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维护好长江流域生态资源安全。
来源:东西湖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