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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精彩!这个司法所调解也能上好法治课

    发布时间:2021-06-07 09:31    浏览次数:
      即使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现实中也有少部分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拖欠点工资不是什么大事,不把它当回事,差点就涉嫌刑事犯罪。近期,东西湖区长青司法所通过一起劳动纠纷的调解,给企业老板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某公司拖欠胡先生、吴先生2020年2月至7月间的工资共计二万余元,两人多次找公司负责人罗某讨说法,罗某拒不见面。胡先生、吴先生忍无可忍后于2021年3月前往长青派出所报案,民警依法将罗某传唤到案。罗某慌了,委托其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到长青司法所申请调解。

 

长青司法所随即启动调解程序,调解员将胡先生、吴先生及公司代表王某等人请进调解室,认真倾听双方诉求。王某表示公司是自己与罗某几个人合伙创办的,由于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只能凑钱将吴先生和胡先生工资支付,希望两人能出具工资已付的凭证,使罗某不受刑事追究。但吴先生和胡先生表示单位欠的不仅有工资还有社保,之前为了讨要工资曾多次与罗某协商,罗某不但不承担其义务反而恶语相向,因此坚持要求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及赔偿金等。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五险和其他补偿”上。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首席调解员边调解边向公司代表王某宣讲《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等法律法规,强调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另外由于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导致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赔偿金。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企业及个人都有可能纳入到失信黑名单中,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在调解员的依法析理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代表公司与胡先生、吴先生签订调解协议书;公司支付胡先生工资、社保补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13855元;支付吴先生工资、社保补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15725元;胡先生、吴先生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胡先生、吴先生向公安部门出具已付清拖欠他们款项声明。

 

今年以来,长青司法所加强与派出所、法庭、信访等部门通力合作,把及时有效地调解民事纠纷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具体抓手,至今已先后成功化解矛盾纠纷14件,有力地维护了辖区平安和稳定。



来源:东西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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