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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出售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的行为, 该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1-02-19 14:55    浏览次数: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是因为电话卡、银行卡的管理失控。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骗子收购后实施诈骗,给警方的追查和打击带来巨大困难。很多不明真相的大学生、村民,在被开卡中心忽悠后,不惜牺牲自己的信用办理电话卡、贩卖银行卡,最后被法律惩处或者信用惩戒。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公安部召开会议,部署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本期以案释法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向大家说明买卖银行卡行为的定性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明哥”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在广州市先后以自己的身份办理六张银行卡,卖给“明哥”获利1,900元。其中,卖给“明哥”的农业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受害人胡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至29日期间,被他人冒充公检法诈骗,其中16,300元转入叶某某农业银行卡)。
 
【调查与处理】
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叶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元,予以追缴。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们先来看一下针对买卖银行卡的行为,可能涉及的不同罪名:
1、卖卡、出借卡。行为人贩卖或租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或者作为中间商,有偿收受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再有偿地提供给他人,或者将卡借给他人使用,后该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作为收受、转移、支取赃款的工具。此类活动涉及的罪名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
 
2、买卖对公账户、银行卡、工商营业执照。行为人将自己的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有偿地提供给收购人,收购人用该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结合行为人提供的手机短信验证码,代替行为人在网上注册了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行政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公司的相关资料及营业执照邮寄给收购人,收购人约见行为人,并将公司的相关资料及营业执照交由行为人,指导行为人在银行办理了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及U盾等材料,后收购人将公司的相关资料、营业执照、银行卡、U盾等拿走,通过微信将现金转给行为人,后该银行卡及相关资料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此类活动涉及的罪名包括: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窃取、收买、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明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出售给“明哥”,属于卖卡的行为。作为收受、转移、支取赃款的工具,被出售的银行卡客观上实现了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其提供的银行卡起到了支付结算的帮助作用),上游犯罪冒充公检法实施网络诈骗,指引被害人将钱转入被告人叶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造成被害人大量经济损失。因此叶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做出判处。
 
【典型意义】
对于类似行为的打击和判处,有利于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猖獗,从转移赃款这一环截断犯罪分子的支付结算转移工具,防止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流失。同时提醒广大民众,任何贩卖和收买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和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处,会根据所涉具体罪名进行相应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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