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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公民的法律责任 ——莽男一闯入铁窗

    发布时间:2021-01-18 10:05    浏览次数:


     截至2021年1月13日24时,全国新增确诊新冠病例138例,其中河北81例,疫情依然严峻,需要严肃对待,更不能心存侥幸。

近日多地发生市民拒不配合防疫检查,强闯防控卡点的事件,小槌提醒大家,防疫面前莫要一时冲动,切勿以身试法。2020年2月在武汉爆发疫情期间,开车强冲高速防疫卡点的男子喻某某,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0年1月23日,根据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需要,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1号通告,明确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所有离汉离鄂通道暂时关闭,市内居民无特殊原因不要离开武汉。

2020年2月28日1时许,喻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东西湖区硚孝高速径河收费站,欲从此进入高速公路。当喻某某驾车行至公安检查点时,公安人员上前依法对其检查,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防疫指挥部通行许可证,喻某某拒不配合检查,加速倒车约50米后接着加速前行,冲撞警务人员旁边用于拦截的水马、反光桶等路障设施,强行冲出卡点,驾车驶入硚孝高速公路逃离。当日9时许,喻某某驾车行至湖南省某市高速收费站时,遇某市公安机关在此设防疫卡点检查,公安人员鸣警笛、喊话示意喻某某停车接受检查,喻某某拒不停车,继续加速驾车试图逃离,行驶约1公里后被公安人员截停抓获。

 

2020年4月,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喻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疫情防控全民有责,广大群众要理解、支持,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和指令,尊重、服从医护、防疫及执勤警务人员工作,积极配合防疫、安检、管控措施。此次对妨害疫情防控“害群之马”的公正判决,是对疫情阻击战直接、有力的司法支持,不仅有助于确保社会秩序不“因疫而乱”,更能助益疫情阻击战尽早取得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下面是温馨提示

 

 

最近,疫情局势再次变得紧张起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重视,所以,总结了十个防疫小知识跟大家分享!希望大家能一直保持身体健康!

 

一、清洁时别忘小物件

 新冠病毒可通过接触传播,手机、鼠标、键盘等高频接触的小物件尤其要注意清洁,定期消毒。

二、排队等候时保持一米距离

 新冠病毒可通过近距离飞沫喷溅传播,排队等候时人员容易聚集,应注意保持1米以上距离。

三、处理食物时注意生熟分开

近期,冷链食品及其外包装频频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因此在处理生鲜、冷冻食物时要特别注意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四、使用公厕期间全程佩戴口罩

 公共厕所容易藏污纳垢,加上人员流动较大,若消毒不及时,环境中容易残留病毒。进入公共厕所时应先戴好口罩。

五、佩戴口罩时要正确

 口罩颜色深的是正面,正面应该朝外,医用口罩上鼻夹金属条在上方。

六、密闭场所注意个人防护

 在狭小的空间,如电梯、电影院等,人与人之间距离小,环境密闭、空气不流通,更利于新冠病毒传播。

七、上下班途中避免太多接触

 正确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班车上班。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八、上班工作要检测

 进入办公楼前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可入楼工作,并到卫生间正确洗手;若体温超过37.2℃,请勿入楼工作,并回家观察休息,必要时到医院就诊。

九、公务出差要谨慎

 须佩戴口罩出行,避开密集人群。与人接触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在公共场所长时间停留。乘坐的车辆内部及门把手建议每日用75%酒精擦拭1次。乘车须佩戴口罩。

十、增强卫生健康意识

 适量运动,早睡早起、不熬夜,提高免疫力。

来源: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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