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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盗窃不认罪? 检察官严把证据关“零口供”定罪!

    发布时间:2020-10-29 09:58    浏览次数:
  近日,东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零口供”盗窃案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17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移送东西湖区检察院审查批捕一起车内盗窃案,被害人韩某某称自己放在车内的近两万元现金被盗。经公安机关侦查,根据车内指纹及停车场监控视频,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曾到过案发现场。但王某某被捕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罪行,矢口否认到过案发现场。

  面对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事实,承办本案的检察官仔细阅卷,推敲细节,寻找案件突破口。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承办检察官调取了被害人韩某某电话报警记录、韩某某财产状况、韩某某妻子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案发前后资金流水等证据。综合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向其出示了车内指纹鉴定意见和视频监控后仍否认到过案发现场的反常情节,承办检察官采信被害人陈述认定盗窃金额,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批准逮捕。

  2020年2月24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有多次盗窃前科的王某某,面对车内指纹和监控视频这两样无法辩驳的证据,思想开始松动,承认了曾进入涉案车辆,但仍坚持只偷了车内香烟,未盗窃车内近两万元现金,企图蒙混过关,逃避处罚。

  为锁定王某某盗窃近两万元现金的事实,承办检察官仔细比对了王某某案发前后银行资金流水状况。同时,一条有价值的线索被检察官“挖”出,王某某的女友在接受讯问时供述案发后王某某多次给其现金。而王某某在讯问时无法对这些现金的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

  综合已查明案件事实、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浮出水面。2020年9月16日,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采纳东西湖区检察院提出的起诉意见和量刑意见,对王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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