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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细如发查证据 情法结合促调解

    发布时间:2020-01-09 08:57    浏览次数:
1月6日,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向东西湖区法院民庭法官张敏送来了“倾心调解化纠纷,秉公审案暖人心”的大红锦旗和感谢信,对法院尽心竭力协调化解矛盾纠纷表示认可和感谢。


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第三人C公司将其承运的空调机组委托给刘某某运输,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由于车速过快导致车辆侧翻,涉案货物严重受损,经交警认定为单方事故,刘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向空调厂家支付保险赔偿金40余万元后,获得权益转让书。原告认为由于承运人刘某某的过错导致了货物受损,但多次向被告刘某某索赔无果。

法官审理时发现,刘某某仅为实际承运人,其辩称与B公司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但其又不持有B公司的托运单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双方委托运输关系的证据。而刘某某已经将运输车辆出售,失去了收入来源,无法承担如此高额赔款。面对这种情况,法官认为不应该简单将该案件认定为实际承运人的个人责任,而是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抽丝剥茧询问求证,并反复推敲案情。最终发现在事故发生后,B公司向C公司赔偿的关键性证据,从而表明B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是知晓的,并且作为次承运人在保险未理赔的范围内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该证据也可以印证刘某某陈述的其与B公司的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B公司进入诉讼后,极大地提高了事故责任方的赔偿能力,通过法官一次次的沟通、有针对性地释法析理,赢得了各方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最终各方都作出了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由B公司和刘某某共同赔付原告18万元。其中刘某某个人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在2020年5月前分十个月付清。可在2019年12月,被告刘某某和B公司就主动提前向原告给付了全部赔偿款,避免了案件的强制执行,体现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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