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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13 09:14 浏览次数:次
案例一:毕业青年小王承租了一处住房,地段好、风景美,租金也合适。可万万没想到,住了没多久,房东以原租金低于市场行情为由欲涨房租,因争执不下,房东称不再收取小王的租金,执意要求小王要么搬出去要么重新签合同。这时,小王既担心一时找不到住处,又担心房东以未按时支付房租为由不退还押金怎么办?
案例二:金先生看中一套二手房,房主虽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当天支付百分之五十的房款,之后再过户当天必须付清另外的百分之五十的房款。于是,金先生开始担心在自己拿到《不动产权证书》之前如果购房款交付给房主,万一过户登记手续办不成怎么办?而房主则担心配合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却拿不到钱怎么办?
以上案例均涉及到的是债务的履行(或债权的实现)问题,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建议办理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的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可以提存标的物包括: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我们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04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
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所以,小王将租金提存到公证处不就解决一大半的问题了嘛。
同样,金先生和房东也可以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附加提存条款或者签署一份提存协议,将购房款提存到公证处——在符合双方既定的条件下再由公证处将提存款转入指定收款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