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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武汉市东西湖区“扫黑除恶”首例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宣判,最高判刑十一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9-04-01 15:57    浏览次数:

全体起立,现在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19327日上午,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某等11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一案经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
 

庭审现场

根据黄某某等11名被告人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对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1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经查,2012年以来,魏某某(另案处理)为聚敛钱财,先后纠集、网罗被告人黄某某等11人,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暴力拆迁、暴力索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魏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黄某某、张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某等9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承接拆迁外围工程、高利放贷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并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暴树威,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群众反响强烈。

该案于2月26日在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方就该案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及其他定罪量刑问题与辩护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团伙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和事实均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开展以来,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起涉黑案件。

为保证能有效打击涉黑涉恶犯罪,东西湖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就提前介入该案,针对公安机关报捕的个案进行综合研判,协助公安机关解决罪名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建议公安机关严格按照黑社会组织的四个特征系统收集证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由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的专案组,精心挑选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组成专案组,共同办理该案。专案组制作了案件审查时间进度表,明确每周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周末加班加点,力求审查工作按时有序进行。专案组采取边审边退边补的模式,针对该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证据较为薄弱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了11本、1000余份证据材料,完善证据链。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干警审查案卷40余册,核实证据上千余份,经反复修改、多次易稿,形成了一份30余页、1.3万字的高质量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罪名和犯罪事实,均得到法院一审判决的确认。


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从严从快查处黑恶犯罪。该案的成功办理,沉重打击了黑恶势力,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为军运会顺利举办营造出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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