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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丨醉驾入刑,你不能不知道的法律常识。

    发布时间:2019-03-15 13:55    浏览次数:

 

2018年8月23日21时52分,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鄂A×××××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汉市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路路口时,遇东西湖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拦停。

 

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王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7mg/100ml。随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送至本市医院醒酒并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1mg/100ml。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已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1、什么是危险驾驶罪?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判断标准是什么?3、饮酒驾驶与醉酒驾驶之间有什么区别?

 

1、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之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送至本市医院醒酒并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1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车80mg/100ml的标准,满足醉酒驾车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3、饮酒驾驶与醉酒驾驶之间有什么区别?

 

(1)判断标准不同。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二者的判断标准不同。

 

(2)惩罚措施不同。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喝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的几率就越大。驾驶人需要清楚的认识到醉驾的危害,自觉规避酒后驾车或寻他人代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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