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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重判!

    发布时间:2020-06-10 09:50    浏览次数: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重判!


     近日,东湖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苗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被告人苗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路遇东湖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设岗临检,苗某拒检并强行冲卡,无视交通信号灯指示超速逃逸,随后与一辆正常掉头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出租车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苗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大部分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

     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酒后驾车,其遇公安机关检查时,强行驾车冲卡,并继续驾车超速逃逸,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被告人苗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苗某主观上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故在量刑上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苗某认为量刑过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最终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近年来,酒后驾车酿成的事故层出不穷,已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应坚决抵制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便是“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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