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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新检说案】交通肇事案母替子“顶包”,双双入刑

    发布时间:2018-12-03 09:43    浏览次数:
【东新检说案】交通肇事案母替子“顶包”,双双入刑
 
    彭某超速行驶撞伤行人,在交警询问时其母徐某为其顶罪,妄图帮彭某逃脱法律追责。2018年5月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徐某涉嫌包庇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29日,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有罪判决。
   儿子撞人,母亲“顶包”
    2017年9月,彭某开车超速行驶,将横穿机动车道的被害人撞倒,下车查看后他立马拨打了报警电话。彭某十分惊慌,又给自己的母亲徐某打电话告知上述情况。接到电话后徐某急忙赶往现场,并决定替儿子“顶包”。
    侦查人员调查事故时,徐某谎称本人系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彭某予以默认。被害人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因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检察院立案监督,追诉漏犯
    侦查机关在开展调查后,确定彭某为真正的肇事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12月,侦查机关对彭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已送东湖高新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官在对彭某案审查批捕时发现,徐某的行为虽然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但其为儿子“顶包”的行为已涉嫌包庇罪。检察机关立即督促公安机关对徐某立案侦查。到案后,两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4月16日,东湖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徐某涉嫌包庇罪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官审查查明,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徐某为其做虚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涉嫌包庇罪。根据彭某、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认罪认罚的态度及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悔罪表现,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对两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东湖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采信,于2018年8月29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包庇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律小贴士
   《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案中,彭某违反交通运输规定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默认其母的冒名顶替,具有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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