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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高声招揽顾客 被依法处罚肆佰伍拾元整

    发布时间:2021-05-25 10:00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1日9时58分,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管执法人员在东湖风景区鲁磨路巡查时,发现XX临街餐饮店内,使用音响高声招揽顾客。经查,确认当事人严某,系个体经营户,该店使用音响高声招揽顾客产生环境噪声区域属于城市道路两侧范围,适用于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4类标准,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使用噪声分贝检测仪进行现场检测,环境噪声分贝值为77.1dB,检测值超出国家规定7.1dB。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书》壹份,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按处罚程序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21年3月31日,当事人严某来我局中队接受调查,承认违法行为,制作《调查笔录》壹份。该案件经过照相取证、制作调查笔录等阶段,确认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鉴于违法事实,根据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4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壹份,告知其拟处罚人民币450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收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表示认罚,并在送达回证中注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要求尽快处理。执法队员鉴于违法事实,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壹份,对其罚款人民币450元整。当事人已于4月15日到指定银行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450元整。
【法律分析】
当事人使用音响高声招揽顾客产生环境噪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以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5dB以上10dB以下,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00-700元”我局中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书》壹份,并根据执法队员现场使用噪声分贝检测仪进行现场检测,环境噪声分贝值为77.1dB,检测值超出国家规定7.1dB,对应罚款标准,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5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高声招揽顾客行为,不仅影响辖区内居民的日常生活,也影响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此案中,中队执法人员在东湖风景区鲁磨路巡查时,发现XX临街餐饮店内,使用音响高声招揽顾客,执法人员现场使用噪声分贝检测仪进行检测,环境噪声分贝值为77.1dB,检测值超出国家规定7.1dB,违法事实存在。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宣传教育,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壹份,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整改,执法队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严格依法行政,体现出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
杜绝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高声招揽顾客,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营造安静和谐的城市面貌。我局重视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高声招揽顾客现象,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高声招揽顾客的行为,并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工作,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使用高音喇叭、音响等高声招揽顾客,努力维护风景区安静和谐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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