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主页 > 普法动态 > 东湖风景区 > 东湖风景区
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 当事人被依法处罚柒佰伍拾元整

    发布时间:2021-02-24 15:14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3日9时13分,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管执法队员带队巡查至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沿湖大道停车场附近时,发现有烟尘污染现象。经查,当事人陈某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沿湖大道停车场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经现场查询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当日空气质量(AQI指数级别为50)为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2021年1月13日下午15时,当事人陈某来我局中队接受调查,承认违法行为,制作《调查笔录》壹份。该案件经过照相取证、制作调查笔录等阶段,确认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鉴于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1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壹份,告知其拟处罚人民币75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当事人收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表示认罚,并在《送达回证》中注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要求尽快处理。执法队员鉴于违法事实,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壹份,告知其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当事人已于1月14日到指定银行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
【法律分析】
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根据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以生态环境部或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当日城区空气质量日报(AQI指数级别)为准,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严重污染级别分别对应罚款500-750、750-1000、1000-1250、1250-1500、1500-1750、1750-2000元。”我局中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根据当日空气质量为良,对应罚款级别,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露天“乱焚烧”现象是破坏空气质量的元凶之一,会对城区环境造成污染,影响辖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该案中,我局执法人员在东湖风景区沿湖大道停车场附近巡查时,发现有烟尘污染现象。我局中队立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严格依法行政,体现出城管执法队员依法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
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近年来,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情况突显,已经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危害社会稳定的毒瘤。我局重视治理“乱焚烧”现象,加大对风景区秸秆、枯枝落叶等禁烧工作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露天“乱焚烧”行为,提高辖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工作,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友情连接: | 中国普法网| 湖北司法行政| 湖北法治网| 武汉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