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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擅自占道经营 被依法处罚叁佰元整

    发布时间:2021-01-25 09:29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9日8时52分,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管执法人员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二环线辅路78号靠近梨园医院时发现梨园天桥上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梨园天桥上占道卖蔬菜。经查,当事人为黄某,在梨园天桥上占道卖蔬菜,占道经营面积为0.21平方米,没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执法队员对其进行宣传教育、责令整改,并下达执法文书责令整改。但当日9时03分执法队员再次巡查经过该天桥时,当事人仍未停止擅自占道经营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按处罚程序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20年12月10日,当事人黄某来我局中队接受调查,承认违法行为,制作《调查笔录》壹份。该案件经过照相取证、制作调查笔录等阶段,确认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鉴于违法事实,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12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壹份,告知其拟处罚人民币3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当事人收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表示认罚,并在送达回证中注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要求尽快处理。执法队员鉴于违法事实,依法于12月1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壹份,对其罚款人民币300元整。当事人已于12月17日到指定银行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300元整。
【法律分析】
当事人擅自占道经营,其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我局中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书》壹份,对应罚款标准,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擅自占道经营是全国各地都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一种危害公众利益的现象。违法当事人总是抱着侥幸心理,未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占道经营,不仅影响市容,而且影响行人通行,造成了较差的社会影响。在此案中,中队执法队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壹份,责令其整改,并对其进行占道经营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贯彻“721工作法”的工作体现,但当日9时03分执法队员再次巡查经过该天桥时,当事人仍未停止擅自占道经营的行为,执法队员依法对其下达《调查通知书》壹份,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对其进行处罚,严格依法行政,体现出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
禁止擅自占道经营现象,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面貌。我局重视查处擅自占道经营现象,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擅自占道经营的行为,并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工作,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努力维护风景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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