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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擅自倾倒燃气残液 被依法处罚伍佰元整

    发布时间:2020-11-24 15:34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日,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管执法人员在东湖风景区滨湖社区甘刘村段桥下巡查时,发现有村民擅自倾倒燃气残液。经查,确认当事人为雷某,系租住附近居民,因其认为自家用燃气钢瓶内存在过多残液,欲倒空钢重新充装,故擅自违法倾倒。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书》、《调查通知书》各壹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按处罚程序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20年9月2日,当事人雷某来我局中队接受调查,承认违法行为,制作《调查笔录》壹份。该案件经过照相取证、制作调查笔录等阶段,确认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鉴于违法事实,根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9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壹份,告知其拟处罚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签收后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执法队员鉴于违法事实,依法于9月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壹份,告知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当事人已于9月9日到指定银行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法律分析】
当事人擅自倾倒燃气残液,其行为违反了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
根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六)燃气用户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我局中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书》壹份,对应罚款标准,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随意倾倒燃气残液行为是极其危险的,残液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会对公共环境的水质、土壤造成污染和危害,并且残液比空气重,与空气接触会易挥发成爆炸性气体,易引发的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此案中,中队执法人员在东湖风景区滨湖社区甘刘村段桥下巡查时,发现雷某擅自倾倒燃气残液,违法事实存在。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宣传教育,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壹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严格依法行政,体现出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
擅自倾倒燃气残液,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易引起爆炸事故。我局将持续加大燃气安全检查频次和力度,严厉查处燃气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擅自倾倒燃气残液的行为,并加强燃气管理、使用方面的宣传力度,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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