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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当事人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被依法处罚壹佰元整

    发布时间:2020-08-31 10:15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3日,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管执法人员在东湖风景区梨园广场北路抹布塘边时巡查时,发现有人采摘枝叶(荷叶2支)。经查,确认当事人为彭某,擅自采摘枝叶(荷叶2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书》壹份,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执法人员按处罚程序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20年7月6日,当事人彭某来我局中队接受调查,承认违法行为,制作《调查笔录》壹份。该案件经过照相取证、制作调查笔录等阶段,确认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鉴于违法事实,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7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壹份,告知其拟处罚人民币1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当事人收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表示认罚,并在送达回证中注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要求尽快处理。执法队员鉴于违法事实,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壹份,告知其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当事人已于7月8日到指定银行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法律分析】
当事人擅自采摘枝叶(荷叶2支),其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二)擅自采摘花果枝叶、采收种条、采挖种苗。”
根据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损害城市绿化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采摘花果枝叶种条5支、种苗5株以下,情节轻微,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50-100元。”我局中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书》壹份,并根据当事人擅自采摘枝叶(荷叶2支),对应罚款标准,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
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行为,不仅影响辖区内环境的美观、美化,也影响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此案中,中队执法人员在东湖风景区梨园广场北路抹布塘边时巡查时,发现有人采摘枝叶(荷叶2支),违法事实存在。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并依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严格依法行政,体现出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
积极保护城市园林绿化环境,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美化市容,提升城市形象,营造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城市面貌。我局重视查处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现象,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行为,使居民充分认识到保护园林绿化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居民的园林绿化保护意识,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工作,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等不文明行为,努力维护风景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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