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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当事人被依法处罚壹佰元整

    发布时间:2020-06-30 09:07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9日9时47分,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管执法人员在欢乐大道巡查时,发现欢乐大道鲍家湾旁护栏铁网上晾晒6件衣服,有碍市容。经查,当事人姓名殷某,系租户,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温馨提示,下达温馨提示单壹份,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下达《责令限期改正书》壹份,当日10时,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按处罚程序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20年5月19日下午,当事人殷某来我局中队接受调查,承认违法行为,制作《调查笔录》壹份。该案件经过照相取证、制作调查笔录等阶段,确认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鉴于违法事实,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5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壹份,告知其拟处罚人民币1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当事人收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表示认罚,并在《送达回证》中注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要求尽快处理。执法队员鉴于违法事实,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壹份,告知其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当事人已于5月19日到指定银行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欢乐大道鲍家湾护栏铁网上晾晒吊挂衣物,其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以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吊挂、晾晒物品5件以上10件以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100-200元”我局中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书》壹份,当日10时,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根据当事人晾晒吊挂6件衣物,对应罚款级别,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在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是全国各地都屡禁不止的一种现象。当事人在公共设施上乱晾晒的行为跟辖区居民的生活习惯有关,是市区屡禁不止的一种现象。在此案中,中队执法队员对当事人下达《温馨提示单》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执法人员责令其整改,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贯彻“721工作法”的工作体现,但当日10时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整改,执法队员依法对其下达《调查通知书》壹份,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对其进行处罚,体现了执法队员严格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来约束辖区居民的不文明的行为,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工作,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乱晒衣物”等不文明现象,努力维护风景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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