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主页 > 普法动态 > 东湖风景区 > 东湖风景区
以案释法——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当事人被依法处罚壹佰元整

    发布时间:2020-01-03 14:38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4日15时09分,我中队执法人员在东湖风景区团山路巡查时,发现有人在付家村109号旁绿化带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经查,当事人古某,擅自采摘菊花1支,违法事实存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并依法对其下达《调查通知书》壹份,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证物照片》各壹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4日下午16时00分到我局中队接受调查,承认违法事实,并制作《调查笔录》。该案经过照相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等阶段,确认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鉴于违法事实,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项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12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壹份,告知其拟处罚人民币1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当事人收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表示认罚,并在《送达回证》中注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要求尽快处理。执法队员鉴于违法事实,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壹份,告知其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当事人已于12月11日到指定银行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法律分析】
当事人擅自采摘花果枝叶,其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二)擅自采摘花果枝叶、采收种条、采挖种苗。”当事人在付家村109号旁绿化带擅自采摘菊花一支,违反了上述规定。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根据当事人在付家村109号旁绿化带擅自采摘菊花一支,情节轻微,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园林绿化是东湖风景区优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创造优美的园林绿化环境能够更好地优化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大众生活品质、促进城市文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而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行为,不仅影响辖区内环境的美观、美化,也影响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该案中,我局执法人员于12月4日15时09分在东湖风景区团山路巡查时,发现有人在付家村109号旁绿化带擅自采摘菊花一支,违法事实存在。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并依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严格依法行政,体现出城管执法队员依法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
积极保护城市园林绿化环境,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美化市容,提升城市形象,营造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城市面貌。我局重视查处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现象,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行为,使居民充分认识到保护园林绿化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居民的园林绿化保护意识,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工作,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友情连接: | 中国普法网| 湖北司法行政| 湖北法治网| 武汉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