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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当事人被依法处罚壹佰元整

    发布时间:2019-12-25 08:51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4日9时16分我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A区XXX小吃店门店前时,发现该店门前外存在乱张贴4处问题。经查,当事人骆某,系个体经营户,其经营的XX小吃店,已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在责任区内未落实门前美化,乱张贴小广告4处,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违法事实存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并依法下达《温馨提示单》壹份,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整改,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壹份,11时15分执法队员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依法对其下达《调查通知书》壹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7日上午9时16分到我局中队接受调查,承认违法事实,并制作《调查笔录》。该案经过照相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等阶段,确认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11月7日上午9时当事人已清理4处乱张贴问题,整改完毕。
鉴于违法事实,根据《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 11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壹份,告知其拟处罚人民币1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当事人收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表示认罚,并签署《声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要求尽快处理。执法队员鉴于违法事实,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壹份,告知其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当事人已于11月8日到指定银行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其行为违反了《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二)包美化:“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无乱设广告;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无晾晒;树木、花草无缺株,花坛无破损;门面招牌画面、字体无残缺,灯光显示完整;在外墙体上设置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其门前三包责任区内乱张贴小广告4处,违反了上述规定。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第十七条:“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根据当事人在其门前三包责任区内乱张贴小广告4处,情节轻微,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不仅影响辖区内环境的美观、美化,也影响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该案中,我局执法人员11月4日9时16分巡查至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A区XXX小吃店门店前时,发现该店门前外存在乱张贴4处问题。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温馨提示,下达《温馨提示单》壹份,但其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壹份,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贯彻“721工作法”的工作体现。但11时15分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执法人员依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严格依法行政,体现出城管执法队员依法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
按照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利于营造辖区整洁优美居住环境。我局重视查处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现象,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行为,使市民充分认识到街面整洁、环境亮丽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工作,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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