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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当事人被依法处罚壹佰元整

    发布时间:2019-11-15 14:43    浏览次数:
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5日10时29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东湖风景区植物园路大李村巡查时,发现有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经查,当事人系张某,在大李村2XX号旁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1次、投放生活垃圾数量1袋。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温馨提示,下达《温馨提示单》壹份,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壹份,但9月25日11时,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赵某已于9月25日11点30分整改完毕,并于下午15时10分来我局中队接受调查,承认违法行为,制作《调查笔录》壹份。该案件经过照相取证、制作调查笔录等阶段,确认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鉴于违法事实,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 9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壹份,告知其拟处罚人民币1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当事人收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表示认罚,并签署《声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要求尽快处理。执法队员鉴于违法事实,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壹份,告知其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当事人已于10月9日到指定银行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法律分析】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其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根据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1次、投放生活垃圾数量1袋的违法事实,情节轻微,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乱投放生活垃圾现象,会对辖区环境造成污染,影响辖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该案中,我局执法人员9月25日10时29分在东湖风景区植物园路大李村巡查时,发现有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现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温馨提示,下达《温馨提示单》壹份,但其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壹份,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贯彻“721工作法”的工作体现。但9月25日11时,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执法人员依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严格依法行政,体现出城管执法队员依法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
        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到指定地点,不仅可以减少环境污染、便于资源的回收利用,更有利于营造辖区整洁优美居住环境。我局重视治理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现象,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乱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提高景区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工作,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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