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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驾驶超限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发布时间:2019-08-26 11:29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管执法队员与交管等部门于2019年8月7日在辖区三环线治超卡点巡查发现,当事人驾驶车辆(鄂AZXXXX)在三环线上行驶,经地磅称重,车货总重74.34吨,三环线限重55吨,超出限重19.34吨,超限率35.1%,超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有超重的行为,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调查通知书》各壹份,并拍照取证,确定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现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证物照片》、《轴载检测单》肆件为凭,当事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调查通知书》各壹份,并拍照取证,确定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现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证物照片》、《轴载检测单》肆件为凭,当事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根据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超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车货总重74.34吨,超限率35.1%,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当事人已于2019年8月7日缴纳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法律分析】
当事人驾驶超限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根据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责令停驶,卸载后通行。超重百分之十以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超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超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我局中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根据其超限率35.1%,属于超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范围,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大城管”格局至关重要,各部门沟通协调,联合执法,才能补好城市市容“短板”。我局与交管部门联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夜间行动集中整治活动,严厉打击渣土清运方面的违法行为。该案中,我局与交管部门在8月7日在辖区三环线治超卡点巡查发现,当事人驾驶车辆(鄂AZXXXX)在三环线上行驶,经地磅称重,车货总重74.34吨,三环线限重55吨,超出限重19.34吨(超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有超重的违法行为。我局中队立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严格依法行政,履行城管执法的法定职责。体现出城管执法队员依法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
货车超载超限,是全国公路运输顽疾,引发环境污染、堵车、运输户恶性竞争等诸多社会问题。我局重视治超工作,联合交管部门开展部门联动行动,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治超执法行为,在治超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操作程序进行管理。在该案中,我局中队一经发现有货车超载超限的违法行为,立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查处。通过不留情面的处罚,零容忍货车超载超限行为,进一步提高治超管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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