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主页 > 普法动态 > 东湖风景区 > 东湖风景区
以案释法----在临街位置晾晒吊挂衣物,当事人被依法处罚壹佰元

    发布时间:2019-07-09 15:51    浏览次数:
在临街位置晾晒吊挂衣物
当事人被依法处罚壹佰元
 
【案情简介】
东湖风景区城管执法局中队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青王路龚家岭社区巡查时,发现龚家岭新建村98号路边晾晒4件衣服,有碍市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东湖风景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与处理】
2019年5月27日10时10分,执法队员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青王路龚家岭社区巡查时,发现龚家岭新建村98号路边晾晒4件衣服,有碍市容。经查,当事人系龚家岭新建村居民。我执法队员当场对其下达《温馨提示单》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执法人员责令其整改,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但当日11时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调查通知书》壹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鉴于违法事实, 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责今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的罚款。
【法律分析】
(一)违法事实的认定
当事人龚家岭新建村98号路边晾晒4件衣服,有碍市容。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该案中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
该案中当事人龚家岭新建村98号路边晾晒4件衣服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东湖风景区城管局对该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在临街位置晾晒吊挂衣物是全国各地都屡禁不止的一种现象。当事人临街乱晾晒的行为跟辖区居民的生活习惯有关,但更体现出市民的自觉意识 和基本素质不高。在此案中,中队执法队员对当事人下达《温馨提示单》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执法人员责令其整改,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贯彻“721工作法”的工作体现,但当日11时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整改,执法队员依法对其下达《违法通知书》壹份,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对其进行处罚,体现了执法队员严格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来约束辖区居民的不文明的行为,杜绝“乱晒衣物”等不文明现象,努力维护风景区整洁优美的环境。
 

 

友情连接: | 中国普法网| 湖北司法行政| 湖北法治网| 武汉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