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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车辆驶出工地污染路面当事人被依法处罚贰仟元

    发布时间:2019-07-02 15:41    浏览次数:
车辆驶出工地污染路面
当事人被依法处罚贰仟元
 
【案情简介】
东湖风景区城管执法局中队巡查至植物园路醉香隆路段时,发现门口有车辆驶出工地污染路面,污染路面面积达20平米。车辆驶出工地污染路面违法事实存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与处理】
2019年4月10日11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植物园路醉香隆路段巡查时,发现门口有车辆驶出工地污染路面。经查,当事人在植物园路醉香隆路段,驾驶车辆驶出大李村微改造工程工地污染路面20平方米,我执法队员对其下达《温馨提示单》壹份,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执法队员依法对其下达《调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各壹份,并制作《现场证物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壹份。当事人于当日下午15时清除污染物。2019年4月10日中午,当事人来中队接受调查,承认违法行为并制作《调查笔录》壹份。该案件经过照相取证、制作调查笔录等阶段,确认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现有《现场证物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鉴于违法事实,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禁止向工地外地表排放污水、污物。车辆驶出工地不得污染路面。东湖风景区城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的罚款。
【法律分析】
(一)违法事实的认定
当事人在植物园路醉香隆路段驾驶车辆驶出大李村微改造工程工地,污染路面20平方米。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禁止向工地外地表排放污水、污物。车辆驶出工地不得污染路面。该案中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
该案中当事人驾驶车辆驶出大李村微改造工程工地,污染路面20平方米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禁止向工地外地表排放污水、污物。车辆驶出工地不得污染路面。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理。因此东湖风景区城管局责令当事人清除污染物,并对该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车辆驶出工地污染路面是全国各地工地都存在的违法现象。违法当事人总是抱着侥幸心理,一些在建工地为赶工程进度,施工车辆不冲洗、车轮带泥就驶出工地,对城市道路造成了严重污染,破坏了景区的市容环境。在此案中,我执法队员巡查发现车辆污染路面的违法行为当场对其下达《温馨提示单》壹份,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贯彻“721工作法”的工作体现,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执法队员依法对其下达《调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各壹份,并制作《现场证物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壹份。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对其进行处罚,体现了执法队员严格依法行政,为保持风景区优美的市容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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