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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风景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实例
发布时间:2018-11-28 09:20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11-28 09:20 浏览次数:次
新疆兄弟烤肉店出店经营被依法处罚
【案情简介】
为加强市容市貌管理,为市民提供安全、便捷、有序的通行环境,今年以来东湖风景区城管局加大辖区主次干道市容环境控管,积极开展执法办案,对东湖景园C区“烤肉店出店经营、高音喇叭扰民”现象开展综合整治行动。
【调查与处理】
2018年5月21日东湖风景区城管局四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东湖景园C区联盟路段时,发现“新疆兄弟烤肉店”有擅自出店经营现象并当街宰杀羊肉。执法队员随即对该店进行调查,经查,该店未能出具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将案板摆出店外当场宰杀羊肉,烧烤炉摆在店外进行炭烤,擅自出店经营违法事实存在,执法人员曾多次向该店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通知书,责令其进店经营,也多次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劝阻,但当事人都拒不整改且态度蛮横。鉴于当事人擅自出店经营违法事实存在,违法占地面积5平米,违反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2018年5月31日由东湖风景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区公安、民宗委、市场监督局、信访维稳办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组成130余人的执法队伍对东湖景园C区“烤肉店出店经营、高音喇叭扰民”现象开展综合整治行动,有效打击了部分商贩的侥幸心理。面对城管执法队办案的决心,该店主终于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行政处罚1500元罚款并签署承诺书,承诺今后服从城管执法部门管理,不再违规出店经营。
【法律分析】
(一)违法事实的认定
“新疆兄弟烤肉店”未办理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擅自出店经营,烤炉占地面积4平方米,柜子占地面积1.4平方米,共计5.4平方米。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该案中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
该案中“新疆兄弟烤肉店”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因此东湖风景区城管局对“新疆兄弟烤肉店”作出罚款人民币壹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